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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该如何区分

  2010年8月,江先生找到武汉的刘先生,告诉刘先生:他想和他人合伙做了一个项目,现在资金紧缺,如果刘先生同意入伙,到2011年底就会有很高收益,刘先生表示考虑清楚再定。之后,江先生又多次打电话劝说刘先生,并告诉刘先生可先借部分资金,如不想合伙,本金可随时退回。刘先生动了心,先后两次汇款共计25万元到江先生户头。2011年5月16日,江先生却书写1张收到刘先生参与入伙本金25万元的收条给刘先生。刘先生发现上当,认为借款和入伙本金是两回事,遂要求江先生退回借款,而江先生认为刘先生已投资入伙,该25万元资金不能返还。

  刘先生非常着急,找到本所。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接待当事人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陈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先生是否实际参与到合伙的经营活动中。江先生收取刘先生资金25万元,其于2011年5月16日出具的收条虽然写明是收取刘先生合伙参与项目的本金,但江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并没有合伙协议,也没有就合伙的盈利分配、亏损承担及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不符合伙的基本构成要件;此外,江先生也没有提供刘先生参与项目共同经营、管理和分红等实质性合伙活动等方面的证据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因此,不能认定刘先生与江先生已形成合伙关系。

  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江先生返还借款本金,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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