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邻里纠纷、仇恨引发的杀人行为?法院裁判观点之一
婚恋、邻里纠纷、仇恨引发的杀人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之一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作为专业刑辩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涉及各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情况,下面本律师就收集到资料分享如下:
问题1: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但其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法院应如何量刑?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行为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行为人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则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行为人认罪态度,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问题2:行为人因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行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但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的,法院应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行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的,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