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邻里纠纷、仇恨引发的杀人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之二
婚恋、邻里纠纷、仇恨引发的杀人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之二
问题3: 行为人因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不再具有犯罪危险性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是否可以不再追诉?
案例检索: 检例第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决定是否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下,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当地群众的社会影响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核准追诉的主要依据。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虽然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但是行为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不再具有犯罪危险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再追诉。
问题4:行为人在自愿吸毒并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四种情形下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即“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不足14周岁及16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下的犯罪经鉴定确认的;正当防卫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在吸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其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根据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吸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5: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都存在过错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否不立即执行?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104期),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由人民法院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司法实践中,在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而应充分考虑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对于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该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都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判机关可在判定死刑的同时宣告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