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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说:知假买假索赔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说:知假买假索赔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违背上位法及最高法规定

    前言:近日互联网媒体社交网站以及部分网络媒体称:重庆法院发文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同时附一份重庆市高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份文件除了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快递单限额赔偿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预付卡中的余额不予退还是否合法等3组问答之外,其余10 组问答均直接或者间接与惩罚性索赔案件中的适法密切相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问答》将‘知假买假’列为不诚信行为,引导法院不予支持。该份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重庆高院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明显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食品药品案件审理规定,同时违背两高关于地方法院不得私自制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废止。

重庆法院的《问答》看似将矛头指向知假买假索赔者,而更像是为“假冒伪劣规避法律责任量身打造的司法保护利器,这一规定让假冒伪劣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不再害怕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危险,换言之,制售假劣者将大快人心。这一解答不仅违反两高规定,同时违背现有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审理食品药品的有关规定,更混淆了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

 

一、重庆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违反最高法规定,重庆法院民一庭直接对抗最高法规定,违背上位法令人费解。

  重庆法院“问答”第二条提出,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该处重庆法院违反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且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又认为知假买假索赔是不诚实信用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重庆法院的意思是让知假买假者买假后不能索赔,显然该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同时违反最高法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院食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最高法规定确立了知假买假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地位。自199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外界对于我国知名打假人王海式知假买假索赔现象存在争议,最高法的这一规定也对此争议画上了句号;最高法在这一司法解释发布当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明确了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更不影响惩罚性赔偿;链接中国法院网: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中国法院网

 

  知假买假案件载入最高法典型案例:知假买假索赔案例载入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号,该案例明确说明了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发布案例原文摘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该案例通过指导性案例发布方式,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重庆高院的问答显然违背该规定,属于与司法解释相抵触,依法应当废止;

   

二、重庆高院《问答》违反上位法两高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如前所诉,重庆法院《问答》与《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相抵触,而最高法《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法规;

重庆高院的《问答》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法发(2012)2号;

  最高法最高检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第三条、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重庆高院民一庭以《问答》形式对《消费者权益法》及《食品安全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解释,同时赤裸裸的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相抵触,重庆法院如此与最高法背道而驰,无异于在最高法引领的我国司法改革的快车键上按下的是倒车键;

  重庆法院的《问答》作为当地基层法院裁判指引的依据,完全违背最高法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发挥和产生的预防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错案,该问答一经使用,或可造成重庆一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同类案件的分水岭,导致司法审判的地方法院和最高法审判原则分道扬镳,各走各的路,届时将不仅仅是一份份荒诞的司法判决,甚至严重阻碍我国当前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进程。

三、重庆法院《解答》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审理,即使针对诚实信用而言,也应当是指过错方的违法经营者而言(暨指知假买假对应的制假售假或者违法违规经营者而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重在严惩违法违规的“供假者”;而重庆法院却剑指消费者打假。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允,其本质上在帮”供假者”;

重庆法院的《问答》丢弃了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重庆法院《问答》是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而设置的,那么相对应的就是经营者的“制假售假”和消费者两个主体,显然制假售假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这一违背诚实信用、同时违法经营的供假者首当其冲应当依法严惩同时应当按照立法本意加大违法成本使用惩罚性赔偿,进而达到李克强总理所讲的让制假售假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立法本意。

如上述重庆法院本应当认定供假一方为不诚实信用一方,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重庆法院另辟蹊径故意回避“制假售假”的“诚实信用问题”,却一方面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但是你买了“假”货要依法索赔那你就不诚实信用了,法院就不支持你的索赔行为。显然重庆法院认为知假售假先不管,你知假买假也可以,但是你知假买假不允许你索赔。此举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供“假”者,那么可想而知该《解答》会让我国“供假者”仰天而笑,终于“假”有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大大的打击了以惩罚性赔偿为动力鼓励消费者揭发检举违法的“供假”方的消费者。从此达到“假货劣质服务可以没有被索赔之忧,基本可以随心所欲的卖了”重庆法院当真这样想的吗???

  当前我国消费法系法律法规紧锣密布,新消法、新食品安全法,最高法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的新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在即将出台之时,那么法律在对于知假买假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十分明确,且还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即将出台的时刻,同时最高法带领各级法院正全面退I进司法改革,依法审判的各项措施信息不断的从最高法网站传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越来越密集也越来越坚实,然而重庆法院何以急匆匆不惜违背两高规定,违背最高法司法解释,无视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甚至违背重庆法院一贯主张的支持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出台这样的违规司法问答的文件,其玄机何在。令人难以想象!

  二)、重庆法院《问答》和最高法发布的弘扬的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明显背离:   

     最高法在两会期间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最高法经过精挑细选的十起案件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性。其中案例六,诚信经营,该案消费者先后几次在经营者处购买了50多瓶香油,随后向行政机关投诉,最终起诉至法院索赔,法院予以支持了十倍索赔。而最高法做出的解读是:最高法明确本案例的重点在于: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食品安全环境。本案被告出售“三无”食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按照重庆法院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数量超过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所需的话可以认定为盈利为目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本案中消费者分次购买了50多平小磨香油,仅凭此重庆法院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明显的错案,不应当支持十倍赔偿,而按照这样的逻辑案涉的三无食品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重庆法院的逻辑明显是保护违法食品不受惩罚性赔偿规制,重庆法院的错误显然是向消费者发难,向违法食品却伸出橄榄枝。

  依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以及最高法解释,不论消费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其核心的价值观在于消费者买的是假货,最终法院支持消费者索赔,其不可避免的加重了违法商品“假货”的违法成本,从而倒逼经营者不敢不愿冒险经营问题商品,如此我们才能距离“假”越来越远。而如果有众多的所谓的知假买假者向这些“假劣”出手,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谁还会冒险去经营“假”,而如此消灭“假”而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最终达到诚实信用,而这才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要让将“假”依法“清理”,那么真正的“无假”还会有打假吗?而重庆法院的《问答》事实上明显袒护违法食品的制售者,减轻其社会责任,反而消解了公众举报检举“制假售假”的积极性,使得消费者维权在该院将再次面临为一只羊维权需要搭进一头牛的维权难时代,明显是法制的倒退;换言之:重庆法院的“屁股”坐歪了

 四、《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以及最高院食品药品案件有关规定,最高院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不影响十倍赔偿;同时知假买假索赔案例被载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

  1、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药品案件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知假买假索赔不影响十倍赔偿的主张 ;

  2、2014年1月26日最高法发布后发布指导性案例23号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旨在提倡惩罚性赔偿是对违法食品的制裁,最大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且明确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十倍索赔的案例;

  3、2014年最高法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明确了司法解释“从重典治乱的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权利,白皮书第四部分为:“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白皮书民却支持了重庆第五中院就专业打假者诉讼案件的应对,完成《依法维护打假者权益,促进市场诚信经营》的调研报告,刊发于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充分说明最高法院对《食品安全法》以重典治乱的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从而支持打假的司法理论;明确支持个人依法打假的行为。后附白皮书相关内容;

4、2015年9月22日最高法再发典型案例,支持法院制裁违法食品经营者,支持知假买假者十倍赔偿;

2015年9月21日9月22日最高法网站连续发布多起食品安全民事涉及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

案例1、其中案例“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2、"孢子粉"当食品卖 判罚10倍别喊冤,案涉原告购买了50盒灵芝孢子粉,索赔十倍赔偿价值4万元,得到法院依法支持。如果按照深圳法院会议纪要第九条,消费者买50盒灵芝孢子粉其数量就不符合普通人生活所需的正常数量,那么就应当不支持十倍赔偿;

案例三.郑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在药典购买多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索赔法院支持。典型意义仍然在于惩罚违法食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余略

笔者行文至此发现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中增加发布了315典型案例。案例3、天津一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第一案例,消费者购买了“18盒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违反广告法的食品,要求三倍赔偿共1.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按照重庆法院的《解答》一次购买18盒虚假宣传的食品违法者或不会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实际上笔者认为重庆法院的这一规定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抵触。

五、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倒逼产品质量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庆法院应当与时俱进,依法全面贯彻推进改革,废止不合理的规定;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2015年开始,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后,已正式拉开大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

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

,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升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提升“造假”的违法成本,倒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升级,进而优化供给侧产品质量。

  重庆法院曲解法律,无视党中央国务院的政令法规,违背法律违背最高法规定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两高规定,同时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的法治精神;消费者缘何不能理直气壮的说一声我合法的钱想买什么都可以买,但买的食品不合法我就可以依法予以监督和维护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在于惩罚违法的“假”,人民法院缘何要阻挡?

  不得不提的是,两会期间广东深圳中院民庭发布会议纪要和本次重庆法院的《解答》核心内容相似,也是不支持知假买假的相关内容,消息一经传出引起热议,笔者也向深圳法院提出了相关意见,然深圳法院迅即对该会议纪要予以废止并撤销收回,同时向公众解释该会议纪要尚未采用,要求基层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相关案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

  综上,重庆法院的《问答》明显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相抵触,违反两高规定,同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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