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是会判有期徒刑的
对一般老百姓来说,都是私底下能解决的事就私下解决算了,实在棘手了就会上法院,经过或长或短的诉讼期,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无论是否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基本上都是会老实执行的,当然,再上诉的除外。
突然想到,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但这个罪名一直无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执行难”问题,一是“执行难”大量存在,但被执行人定罪的很少,导致一些人轻视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二是,该罪名虽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罪专门做了解释,但实践中如何适用却是一个问题,各地法院标准不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返还房屋义务 擅自将标的物拆毁
孙鸿桂早年迁居香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才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恩一家居住。
其后,当孙鸿桂打算回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2007年8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
判决生效后,孙才恩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孙鸿桂遂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霍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2012年6月30日前迁出房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执行人员,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4年年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年收入200余万元 拒不偿还21万借款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刘红利诉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金欣归还刘红利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义务,刘红利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金欣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新境界、运河景苑、康城花园等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金欣司法拘留。
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金欣仍拒不履行。宁陵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郭金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此后郭金欣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