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诉程某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一、代理情况
童某某诉程某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我所李凡律师代理被告程某应诉,并参与庭审。
二、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程某经朋友介绍后认识童某某,决定向其购买二手中联混凝土车载泵一台,当日在长沙市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辆总价款1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货款14万元,余款5万元在童某某配合完成过户后由程某一次性付清,以及违约条款;同时还约定程某提车后3日内试车(童某某提供试车条件),若未对车辆质量提出异议,则视为交付车辆合格。
2015年4月7日,因童某某未能提供试车条件,程某于是现场进行了空车试机,未发现问题。当日下午,程某将车辆开回岳阳市并进行负载试机,发现车载泵发动机启动困难,车辆无法使用。4月8日,程某将车辆送到售后公司进行检查,结果是车辆存在重大故障和质量问题。当日,程某以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与童某某电话交涉(未保留相关证据),请求退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程某于4月9日将车辆送至修理点检修以减小损失。经过两次大修后车辆基本可以正常使用,先后共花费修理费43800元。鉴于此,程某一直拖欠购车余款5万元未支付,童某某也未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导致车辆未及时年检不能上路运营。
2016年12月底,童某某将程某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支付购车余款5万元及违约金40200元。
三、诉讼过程及结果
在接受被告程某委托后,李凡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对现有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有利证据进行了补充收集。在答辩期内,由李凡律师起草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请求被反诉人童某某(原审原告)向反诉人(原审被告)赔偿因车辆修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3800元。法院受理反诉后裁定两案合并审理。
2016年5月1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2名律师、1名证人出庭。在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和辩论后,原告童某某及其律师认识到原定诉讼请求已不可能完全实现,遂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庭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程某向童某某支付购车余款35000元,童某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双方均表示放弃其他诉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应诉过程中,律师通过及时收集证据进行反诉,转被告身份为反诉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为被告争取到了较大的诉讼主动权,同时也削减了原告对诉求中赔偿数额的预定期望,为后续成功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具有高度的认同感,有利于执行,防止了后续不必要的执行拖累。当事人程某事后也表示,对本案最终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