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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成功通过法律意见书备案

一、对于规范的基金,备案基本上一次性通过

为什么有一些基金总是喜欢抱怨不愿意规范呢?因为在私募的江湖里,他们习惯了不受约束,三五个人马,五六杆枪,来去自由,有钱的就是大爷,不管是自己的还是募来的。但是江湖如无盟主, e租宝、中晋、泛亚之流的星宿老怪蠢蠢欲动,一统江湖。

二、何为规范的基金

(一)人强马壮

兵不在多,而在精,但是三五人马,五六杆枪,显然略显单薄。将领需经验丰富,有过基金管理经验或者金融证券经验,不能既效力曹操又效力刘备。因此,七上八下,九九归一,基金管理架构基本成行。

(二)粮草充足

管理公司,精英会堂,百万弹药,略显单薄,千万粮饷,半数入库。

(三)章法有度

制度管人,不是人管制度。束之高阁的制度,等于废纸一张。执行留痕,管控严明。

三、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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