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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与人打狗 一个只赔偿一个要刑拘

狗咬人与人打狗  一个只赔偿一个要刑拘

案例详情

 

今年7月5日

江苏省小伙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

当即送往医院治疗

两天后,王茹再次遇到这条时,出手将其打死

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将王茹刑事拘留

又因其打狗时

“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

经过鉴定,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

目前,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事故的发生让人感觉疑惑不已,为何狗咬人的行为不涉及狗主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报仇”而将狗打死的受害者竟然要被刑拘?难道人的价值不如狗?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案例中

狗主人所饲养的狗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

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重伤

狗主人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前提是狗的主人没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狗主人故意控制饲养的狗去伤害受害人

则属于故意犯罪

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级别

狗主人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此案件中

狗的主人并没有伤害受害者的故意

另一方面

如果王茹是当场将狗打死

则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

但时隔两天,危险情形已经消除

王茹的行为确属故意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茹打死的狗价值3.6万元

达到了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起刑标准5000元

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法理之中的

律师提醒大家

 

财物和人的健康安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能通过简单的价值分析来断定案件的走向

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而非一时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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