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与人打狗 一个只赔偿一个要刑拘
狗咬人与人打狗 一个只赔偿一个要刑拘
案例详情
今年7月5日
江苏省小伙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
当即送往医院治疗
两天后,王茹再次遇到这条时,出手将其打死
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将王茹刑事拘留
又因其打狗时
“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
经过鉴定,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
目前,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事故的发生让人感觉疑惑不已,为何狗咬人的行为不涉及狗主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报仇”而将狗打死的受害者竟然要被刑拘?难道人的价值不如狗?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案例中
狗主人所饲养的狗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
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重伤
狗主人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前提是狗的主人没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狗主人故意控制饲养的狗去伤害受害人
则属于故意犯罪
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级别
狗主人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此案件中
狗的主人并没有伤害受害者的故意
另一方面
如果王茹是当场将狗打死
则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
但时隔两天,危险情形已经消除
王茹的行为确属故意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茹打死的狗价值3.6万元
达到了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起刑标准5000元
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法理之中的
律师提醒大家
财物和人的健康安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能通过简单的价值分析来断定案件的走向
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而非一时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