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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说法)夫妻之间签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夫妻婚后签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不久后妻子患上淋病(常见性传播疾病),丈夫据此认为妻子出轨,要求离婚并获得全部财产。丈夫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夫妻两人离婚,丈夫获得夫妻65%共同财产,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丈夫其他诉讼请求。

 

刘树兵(化名)与杨梅(化名)两人恋爱7年后,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14日,刘树兵与杨梅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出轨,出轨方即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协议特别注明:“出轨即捉奸在床”。不久后,杨梅经医院诊断患有淋病。刘树兵认为自己未患病,推断杨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以杨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夫妻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并由杨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期间,刘树兵增加要求杨梅支付其治疗淋病门诊医疗费43.5元,合伙服装店退款3.42万元归其所有两项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刘树兵与杨梅有房屋、家具、家电、货物等共同财产折价约48万余元,共同债务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树兵与杨梅两人均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支持刘树兵与杨梅离婚。刘树兵以杨梅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分得全部夫妻财产,但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不予确认。鉴于杨梅身患淋病,且不能对患该病作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刘树兵与杨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按6:4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一审判决后,刘树兵认为对房屋装修折价和责任划定有异议,杨梅则对法院推断其存在过错并据此划定责任不予认可,二人均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系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性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梅虽患有淋病,但淋病的传染途径并非只有性接触一种,不能据此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净身出户情形。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杨梅患淋病且未对刘树兵作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夫妻关系因此问题而恶化,一审据此判决刘树兵酌情多分并无不当。对刘树兵认为一审未计算房屋装修折旧费,结合房屋的装修年限及原价值,考虑刘树兵已多分财产的情况下,装修部份即使未折旧,在财产分割总额上仍已对刘树兵进行了适当照顾,故不再对财产分割进行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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