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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理,协调免诉累


       根据省司法厅的文件指示,受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春节前夕,我参与了省信访局的律师值班接访活动。一上班,信访大厅拥来了大量上访人是始料未及的,在律师席前诉说、咨询的也络绎不绝,其中,多是些政策性比较强,上访人不愿意或者本身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事宜,我都一一耐心作了政策解释并进行了登记,多数上访人也都比较满意。

     快下班时,接到一个约六十多岁的老人和一个年轻人的上访,老人反映,他们在武昌新建的某建材市场准备租一个门面经营建材,并向该市场预付了10000元钱,现在因为该市场改变了双方当时口头谈定的门面结构,房屋的高度不能作双层使用了,导致其不能再租用该门面进行经营,遂向该市场讨要预付的10000元钱,而建材市场却以老人违约为由不予返还。老人诉说的非常气愤,并表示其孙子中专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老人将积蓄拿出来,准备支持孙子创业,没想到生意还没开始做,因租用门面的事就产生了损失,不想打官司,要求政府帮助解决。

      我查看了老人孙子带来的由某建材市场开具的收据后,决定帮助老人前往该市场协调。第二天,我们找到该市场的负责人,对方认为:门面成型后,老人不收房,系老人违约,故不返还其已交纳的定金。而老人主张建材市场现在要交付的门面其高度低于当时口头承诺的4.3米,不能作双层使用,是建材市场的原因,没办法经营了,不退钱没道理。 

     在听他们双方争辩的同时,我认为建材市场负责人是故意在玩弄预付金与定金的障眼法,因为收据上显示的是预付金,不存在定金之说,而这两种性质的法律后果是绝然不同的,我将计就计,开始阐明法律的原意:(1)即使贵方主张为定金,我们认同,现在暂且不论违约方或过错方是谁,据你们开出来的收据显示,双方约定的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应收栏”上显示为10000/2月,“实收栏”上显示是10000元,也就是说,按收据上的意思表示,可推定双方已默认租赁期限为2个月,贵方已收取了两个月的租金作定金。而根据法律对定金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贵方将总租金额10000元作为定金,很显然超过的8000元作为定金是无效的,即使是老人违约,你们也还应当返还8000元,这是按贵方所主张的定金来解决此事的法律后果。(2)贵方所开具的收据上填写的根本就不是定金,而是预付金,该款项是应当全额返还的。如贵方认为有其他损失,可以诉讼解决,故现阶段贵方不退还款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一旦涉诉,贵方不但将多支出相应的费用,而且对于刚开张的市场而言,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请贵方慎重处理。       对方的负责人听完后,表示十分有道理,但其个人不能作主,须向董事会报告并研究后决定,我当即表示可以与其领导当面交流。三天后,我应邀列席了该公司董事会会议,在专题讨论中,经我再一次阐明法理,分析利害关系,终于赢得了退还老人10000元钱的决议,至此总算舒了一口气。而让我意想不到的是,该建材公司的董事长通过此事,决定聘请我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深地体会到,很多时候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成就自己,我会义无反顾,继续援助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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