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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辜的债务人配偶解局脱困——破解婚姻法24条之殇

作者:张朝辉(电话:13007170784,微信同步)

发布时间:2017516

 

【手记要旨】签订合同一定要保证合同开头记载的合同主体信息与末尾签章处保持一致,仅有末尾签章,没有开头信息,不一定能推定合同关系成立。

婚姻,有人认为它是幸福的起点,有人认为它是爱情的坟墓,而对于有些人,婚姻还是债务的漩涡。离婚可让爱情获得重生,却似乎难以让人从债务漩涡中解脱。

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吴某是一名在企业工作的普通妇女,子女均已成年,其前夫曾是一名从事钢铁贸易的成功企业家,无奈近年来受国家政策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十分不景气,还欠下多处巨额债务,连其正常生活都受到部分债权人的不正当干扰,加之感情因素,无奈之下只得选择与前夫离婚。

正当其以为从此可以通过一个人工作过上安稳日子时,市中级法院一纸传票打破了刚刚宁静的生活——一家银行将其前夫企业连同前夫及其本人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连带清偿银行贷款1200万元(彼时标的额1200万的案件一审由中院受理)。原来,在离婚前吴某前夫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企业股东及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某在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及担保人配偶确认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我们知道,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其风控体系比较健全,法律文件的签署通常都非常完善,要想找到漏洞摆脱担保责任,无异于鸡蛋里挑骨头。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查阅全部案卷,发现了重大漏洞。银行与吴某及其前夫签了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甲方(债权人)是银行,乙方(担保人)是吴某及前夫,吴某在合同末尾签章处签了名字,但合同开头记载当事人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的位置只有吴某前夫,没有任何关于吴某本人的信息。据此,笔者认为该份合同只能表明吴某知晓其前夫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的事实,不能推定出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银行协商一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的结论。

开庭当天,对方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庭审开始前银行工作人员就表现出一副债权人的优越姿态,对着笔者叫嚷“赶紧叫××还钱,官司有什么好打……”,俨然一副成竹在胸的样子。由于对方诉状理由部分写的不够明确,庭审辩论前的相互发问环节,我就问对方,“你们要求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是不是依据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对方停顿一下然后不假思索地回答是。听到这个回答后,我心里一阵窃喜,至少可以排除婚姻法24条关于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银行诉请理由。辩论环节,我再次论述了本案吴某与银行担保合同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下来,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吴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甚至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考量,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倾向于认定需要承担,以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但也出现伤及无辜的诸多不良后果,导致许多人结了一次婚、背了一身债,从此人生再无安宁之日。作为律师,我们应当通过扎实的代理工作为无辜者解局脱困,推动立法、司法的细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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