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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未能按约支付首期款,法院判决没收定金

 

买房人未能按约支付首期款,法院判决没收定金

【案情介绍】

原告叶某于2017319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揽胜公园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10.17平方米,总价款2098670元。合同约定原告签订认购书时,需缴纳10万元作为认购定金,该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抵作首期款。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10万元认购定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原告申请首付款于2017420日前交付,若逾期交付,定金没收,房源另售,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于201749日向被告提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求,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后原告也并没有在2017420日缴纳购房首付款。原告随后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中提及的《签约及按揭流程》,系由原告缴清应付款项后签订正式合同,待按揭银行放款后七日内领取合同。故原告述称应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首期款与双方约定不符,对该项陈述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420日之前交清首期款,否则定金没收,房源另售,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并没有在20日之前交清首期款,故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约定,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在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今天,难免发生大量的购房合同纠纷。导致购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政府限购政策、按揭贷款审批、房价上涨等系列因素导致一方不愿意卖或者另一方不能买,从而发生违约。购房纠纷中,大多是围绕定金返还与双倍赔偿、首付款返还、违约金赔偿等问题。本案即是关于违约后定金是否返还的问题。在购房实践当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使得购房合同顺利成交,往往都会约定定金规则,防止买方随意毁约。而现实中,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有大量的买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毁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这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就会以双方约定了定金为由,不予退还,从而引起诉讼。

发生这样的纠纷后,原告(买方)往往会以被告方(卖方)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为由进行无效抗辩;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方面法官往往也会考虑到购房人因为处于买卖市场的弱势地位的原因,并不会严格按照双方的定金规则约定进行裁判,而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返还定金。本案的判决结果则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是原告违约在先。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而纵观全案,原告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这就缺乏诉请支持的依据。再者,就是本案中原告方曾经向被告出具过一份履约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若原告违约则自愿放弃定金,房源另售。故在原告举证不充分,且有先行违约的情况下提出“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实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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