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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单位拒签劳动合同 被裁定付双倍工资

 

       武汉市水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为了管理江滩物业,专门成立了A办公室。2009年02月,华某被聘为该办公室播音员,试用6个月后,A办公室以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02月,劳动合同期满,A办公室继续留用华某,但没有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华某的一再要求下,A办公室终于2011年04月与华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但仍未为华某补缴所欠社保。第二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华某希望与A办公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方只同意签订3年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A办公室支付非法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欠缴的社保和公积金。本所律师代理了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维护了华某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照这些条款,A办公室的做法明显违法。A办公室2009年02月与华某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期限,之前的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应当补发4个月的“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从2010年02月至2011年04月,华某应当享有双倍工资,这是A办公室违规操作必须付出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华某没有打算继续留在该单位,因此没有提出此项请求。

 

(撰稿人:李洲  编辑:文励鹏  审核: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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