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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婚夫妻离婚案

      2012年9月11日,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接受任尹之(被告)的委托,代理其与丁云山(原告)离婚就纠纷一案,并指派陈德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套房屋如何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姐姐姐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通过房产局查询,原告是通过买卖关系取得所有权的, 但是原告和其姐姐姐夫之间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声称该房屋是赠与其哥哥的,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曾要求原告先申请撤诉或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到民二庭打房产官司,原告并没有这样做,但在等待判决书的过程中,突然发病死亡。从本案可以看出,虽然证据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但是法律是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告与其姐姐姐夫为了少交税款先行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房产局办理过户登记后再签订赠与协议。房屋实质上应界定为赠与给了原告,所以房屋应属于原告的 个人财产。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因为原告未立遗嘱,因此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被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房屋价款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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