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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遭遇他人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家住武汉汉口的刘先生于2011年就职于某单位,2012年12月7日刘先生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因为琐事与另一位员工发生口角,该员工一怒之下拿起旁边的凳子将刘先生打伤。事后,在医院的一切治疗费用都是刘先生自己垫付,而刘先生心寒的是,从出事那天开始,单位停发了刘先生的工资。单位的理由是第三方伤害,应该由第三方赔偿。刘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造成的伤害,认为自己构成工伤。单位停发工资刘先生无法理解。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接待当事人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张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已经确定无疑,能否认定工伤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引起暴力伤害的前提和主要原因。这是因为,工伤与一般的民事伤害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因工作原因”。工伤本身的定义中,隐含的前提是职工在为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创造或保护价值时,遭受到伤害,其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违背了这个大前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刘先生要认定工伤要首先证明琐事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张律师通过取证确定了“琐事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客观事实,通过起诉向用人单位和同事要到了赔偿款,并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工资,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对此条款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关键在于通过取证对损害事由的确定,帮助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了有利的地位,并最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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