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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终执行


2005年6月,京山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陈某开办的经营部签订制作某景区汉天门指示、石鼓、石盾牌和路标的合同,约定陈某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货物运到景区安装,京山某公司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3120000元,但陈某未交付定作物,并以货物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货物毁损,货运司机未赔偿为由拖延并拒绝返还预付款。

 

一、设障碍缺席判决

2008年4月,本律师代理京山某公司将该案诉至桥口区法院,狡猾的陈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第一次开庭未到庭,由未取得授权手续的该经营部员工参加庭审,声称庭后补办,然而第二次庭审,陈某委托的律师坚持认为法院未向陈某本人送达法律文书,不认可庭审并拒绝调解,并要求法院将该案移送陈某户口所在地大冶市法院审理。经据理力争,桥口法院缺席判决陈某返还京山某公司款项3120000元并承担加付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二、拒执行销声匿迹

判决后,陈某未按判决支付款项,本律师继续代理该公司于2008年11月向桥口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文书送达过程中,陈某更是无从查找,其经营部员工声称不知其去向,其身份证上户口登记的住所地更是大门紧锁。看来陈某是下定决心继续赖,且作了防范的应对措施,本律师申请桥口法院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即进行拘留的请求,也因无从寻找被执行人详细住所信息而不可行操作。而通过在网络上搜索该经营部也无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三、隐财产改换门庭

鉴于此,本律师继续申请对陈某及经营部的石雕产品进行查封,经事先于桥口工商局调取该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经营部位于“桥口区汉西路某某号”。

不料却在核实其经营门店时,不仅“汉西路167号”系老号,无从查找,之前诉讼阶段还标有“桥口区某某经营部”的门面却已面目全非,经代理律师头顶烈日,历经三个多小时,走遍汉西建材市场,反复对比确认,认为“某某经营部”门面即为原“桥口区某某经营部”,但法院执行法官却认为没有权威部门确认的证据证明“某某经营部”门面即为原“桥口区某某经营部”,且石材的查封不易操作,存在高额的保管费,租赁的门面不能查封为由,不进行实物查封,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如果查封石材,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将实际高于债权,且该门面的石材价值过少,不能实现京山某公司的全部债权,只能从其他角度再寻找执行突破口。

 

四、被冻结柳暗花明

时至2010年,执行之初申请对陈某个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或冻结,却由于最高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而作罢。而此时桥口法院以该案执行期限过长,如近期对陈某的款项执行再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于近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继续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代理律师多次往返汉西建材市场与桥口法院,甚至设计用京山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该经营部签订合同,以考察为名发现其存放石材的仓库,获取相关财产线索,正在周密设计该方案时。也不知是多少次在网络上搜索“桥口区某某经营部”这一名称,这一次却意外地发现“武汉某公司”网站下,公示有经销商“桥口区某某经营部”的账号和开户行。代理律师迅速请求法院冻结了该账号,冻结时该账号内仅有款项1000余元,后经代理律师多次与银行联系,终于在冻结账号后的20多天,银行告知该账号到款,共有款项3700000元。

 

至此,代理律师终于松了一口气,接下来经与法院确认,在办案法官及代理律师与陈某从未谋面的情形下,终将包含京山某公司应得的本金及利息3700000万元的款项顺利转入京山某公司帐户,至此本案以执行回款圆满结案。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潮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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