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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620余克判无期,二审辩护改有期


(李凡律师 18871870552

被告人陈某雄等涉嫌贩卖毒品案,因系团伙作案,且其贩卖毒品数量达620余克,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3月,我所李凡律师接受该案二审辩护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雄,询问沟通案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在了解一审辩护思路及上诉状已递交的情况后,考虑到上诉期限短且原上诉状过于简化的问题,李凡律师迅速起草上诉状补充意见并及时提交。

案卷材料送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李凡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周某取得联系,约谈阅卷事宜。随后,李凡律师对案卷进行了认真查阅,就可能从轻或减轻、甚至无罪的角度,对证据进行了论证分析,从而为下一步确定辩护思路和策略奠定了方向。

根据被告人陈某雄提供的证据线索称,其知悉上线叶某的犯罪信息,且明确叶某因其他犯罪行为已被羁押于广州市某看守所。有鉴于此,李凡律师认为,举报若查证属实,可以考虑构成立功表现,从而能够为被告人陈某雄改判创造条件。基于这一思路,李凡律师亲自前往广州市某公安机关法制科、刑事侦查大队、缉毒大队等部门进行交涉沟通,尽管立功表现最终未予认定,但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李凡律师将相关情况与合议庭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流。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均表示,如实供述上线犯罪事实,可以理解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6月,本案迎来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陈某雄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5年。陈某雄成为本案数名上诉人中唯一获得改判的。此案的二审辩护取得较大成功,委托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的效果极其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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